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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
作者:鄭實  來源:http://www.jinsjiao.cn  發表時間:5/9/2016  瀏覽:次  推廣此文章

河北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  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4號

發布日期:2014-12-12

生效日期:2015-2-1

《河北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已經2014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4年12月12日

河北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古樹名木實行屬地保護管理。保護古樹名木堅持以政府保護為主,專業保護與社會公眾保護、定期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和建制鎮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和建制鎮規劃區外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文物、規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并將古樹名木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保護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有權舉報損害古樹名木生長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九條 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名木和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認定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名木群落周圍劃定保護范圍,設置保護設施和保護標牌。

保護標牌應當標明古樹名木的中文名稱、學名、科屬、樹齡、保護級別、編號、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養護責任人)等內容。保護標牌式樣由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牌。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本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每5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資源進行一次普查,對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名木群落進行登記、編號、拍照、造冊,建立古樹名木資源檔案。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情況,確定一批樹齡80年以上不滿100年并且具有保護價值的樹木作為古樹后備資源,參照三級保護措施實行保護。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發現的古樹名木資源。接到報告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更新古樹名木資源檔案。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建立本省古樹名木圖文數據庫,對古樹名木資源進行動態監測管理,并根據樹木生長、存活變化情況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實行養護責任制。養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二)鐵路、公路、河道、湖泊、水庫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游園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四)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宗教活動場所、林場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五)城市居住小區和居民庭院范圍內的古樹名木,除個人所有外,由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

(六)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養護;

(七)承包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承包人負責養護;

(八)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養護。

養護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協調確定。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職責。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養護責任書。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確定的養護責任有異議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制定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進行專業養護,發現古樹名木有病蟲害或者其他生長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救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向養護責任人無償提供必要的養護知識培訓和養護技術指導。

養護責任人應當履行養護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防范和制止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二十條 古樹名木遭受病蟲害或者人為、自然損傷,出現明顯生長異常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h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查明原因,采取救治和復壯措施。

第二十一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h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查明原因,經確認死亡的,予以注銷。

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死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防腐措施,保留原貌,繼續加以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應當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需要采伐、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移植的古樹名木,應當由專業綠化作業單位實施移植。

移植古樹名木的全部費用以及移植后5年內的復壯、養護費用由申請移植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移植古樹名木的,移出地與移入地的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辦理移植登記,變更養護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個人捐資保護古樹名木和認養古樹。認養古樹的,可以在保護標牌中享有認養期間的署名權。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擅自采伐、移植;

(二)剝皮、挖根、折枝;

(三)懸掛重物或者借用樹干為支撐物;

(四)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采石、挖沙、取土、鋪設管線、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體;

(五)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采伐、移植古樹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未規定法律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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