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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作者:  來源:http://www.jinsjiao.cn  發表時間:11/27/2019  瀏覽:次  推廣此文章
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城市濕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態基礎設施,為保護城市濕地資源,加強城市濕地公園管理,維護自然生態平衡,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濕地資源保護和城市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濕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流動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水域。

  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及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資源。

  城市濕地是指符合以上濕地定義,且分布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屬于城市生態系統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陸過渡生態系統。

  城市濕地公園是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保護城市濕地資源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學研究、休閑游覽等功能的公園綠地。

  第三條 城市濕地保護是生態公益事業,應遵循全面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良性發展的基本原則。

  城市濕地應納入城市綠線劃定范圍。嚴禁破壞城市濕地水體水系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區域內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過設立城市濕地公園等形式,實施城市濕地資源全面保護,在不破壞濕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濕地的社會效益,滿足人民群眾休閑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濕地公園及保護地帶的重要地段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禁止出租轉讓濕地資源,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不得從事挖湖采沙、圍護造田、開荒取土等改變地貌和破壞環境、景觀的活動。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與修復、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監督等工作,負責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設立和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與修復以及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監督,負責建立包括城市濕地資源普查、動態監測、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與實施等相關信息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濕地資源保護以及城市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各城市應在全面摸底調查、評估分析的基礎上,組織制定城市濕地資源保護發展規劃方案,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嚴格管理,并與城市生態修復專項規劃、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等統籌銜接,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

  城市濕地資源保護發展規劃方案應明確保護目標、保護范圍、主要任務、重點工作和具體實施方案。

  第六條 城市濕地實施全面保護、分級管理,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濕地公園,可以申請設立國家城市濕地公園:

 。ㄒ唬┰诔鞘幸巹潊^范圍內,符合城市濕地資源保護發展規劃,用地權屬無爭議,已按要求劃定和公開綠線范圍。

 。ǘ竦厣鷳B系統或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濕地生物物種獨特;或者濕地面臨面積縮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樣性減少等威脅,具有保護緊迫性。

 。ㄈ竦孛娣e占公園總面積50%以上。

  第七條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設立,由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后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直轄市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八條 申請國家城市濕地公園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直轄市城市人民政府關于申請列為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請示;

 。ǘ﹪页鞘袧竦毓珗@申請報告和申請表(見附件);

 。ㄈ┏鞘袧竦刭Y源保護發展規劃和生態修復的方案;

 。ㄋ模┏鞘袧竦刭Y源現狀及重要資源的圖紙、照片、影像和其他有關材料。

 。ㄎ澹┏鞘袧竦毓珗@用地紅線圖、城市濕地公園綠線圖及在兩種以上媒體公示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在收到申請后,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考察評估,對符合條件的設立為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己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應標明界區,設立界碑、標牌和保護標識,并按申報方案明確管理機構、建立技術與管理隊伍、保障保護管理資金。

  第十一條  己批準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應在1年內編制完成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應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水系規劃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二條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保護范圍等規劃內容變更,須組織專題論證、公開公示,并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十三條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應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信息檔案和濕地動態監測數據庫,并根據監測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及時向上級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城市濕地資源的義務,對破壞、侵占城市濕地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或者控告。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結果和社會公眾舉報、媒體曝光等情況,組織抽查或專項督查。

  對管理和保護不利,造成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功能等受到破壞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設立命名,并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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