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站公告
|
園林衛士
您的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園林衛士
衡水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作者: 來源:http://www.jinsjiao.cn 發表時間:9/24/2024 3:14:38 PM 瀏覽:次 推廣此文章
衡水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并嚴格實施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河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界線。 本規定所稱城市,是指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的權利。 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是城市綠線劃定的主要依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第七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根據本城市的特點,遵循城鄉一體化、大地園林化的原則,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依據生態學和園林學的原理,因地制宜,科學確定城市綠地指標和布局,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維護城市綠色景觀格局和生物多樣性。 第八條 城市綠線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詳細規劃劃定并批準實施。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成立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聯合審批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及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應當界定城市綠線。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園林綠地的具體布局,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編制其他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不得違反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園林綠地的具體布局。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城市主次干道綠地的用地界線坐標;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化控制指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用地界線坐標。 第十一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園林綠地布局的,由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就調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所屬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題報告,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 (二)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城市主次干道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 由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就調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變更和調整。 (三)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化控制指標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進行公示。調整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必須依法重新審批后方可執行。 (四)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進行公示。調整后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必須依法重新審批后方可執行,并報上一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和設置其他設施。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尚未進行綠化建設的城市綠線范圍內土地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規劃許可手續;需要臨時占用已經進行綠化建設的城市綠線范圍內土地的,必須經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落實補償措施和重新綠化時限、標準以后,方可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樹木、破壞植被和綠化設施,不得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堆放雜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樹木和植被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生產綠地因生產和銷售需要騰出的土地閑置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綠地,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報批時,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加蓋“衡水市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綠色圖章)。規劃配套建設綠地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或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建設項目,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在立項聯審階段實施“一票否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配套建設綠地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配套建設綠地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范,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地設計方案建設綠地。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對配套建設綠地進行驗收。配套建設綠地不符合綠地設計方案的,要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出具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對確因特殊情況未按規劃標準建設綠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缺建的綠地面積、地價和綠化費用,經市規劃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繳納異地綠化費。市園林、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嚴格把關,加強對建設項目配套綠地建設的監督管理,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綠線范圍內現有各類綠地登記造冊,確定由綠地產權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城市綠線范圍內的未建成綠地, 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并確定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綠地建成后移交給綠地產權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設施,應當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系和協調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河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線監督管理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的生態綠地、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綠線的劃定與管理,參照本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上條新聞:大葉黃楊枝葉枯黃死亡原因及對策
下條新聞:衡水市古樹名木管理辦法
|